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具有車輛制造能力、保修能力或銷售車輛的單位,需要試車時,可持單位介紹信,到車輛管理所申領試車牌證。車輛管理所根據申請單位的實際需要,核發必要數量的號牌及規定使用期限。號牌分按年、月、日租用和長期領用兩種,使用單位可根據實際需要申領其中的一種。
試車必須由持有正式駕駛證的人員,按規定的路線或范圍進行。車上除檢修人員外,不準乘載其他人員,也不準許載貨。試車時,必須將牌證掛在車上醒目的地方。試車牌證不準轉借,如不再使用,應及時交回車輛管理所。